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4-22)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174號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苗某,男。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立案受理,2011年3月1日向被告苗某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等法律文書。同年4月21日依法由審判員田家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苗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0年8月4日,經被告苗某擔保,譚某某在其處借款20000元,約定期限1個月,月息3分,后譚某某不幸意外身亡,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被告苗某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2010年8月4日譚某某、苗某出具的擔保借條1份,內容為:借條 今借到王某某現金貳萬元整
<20000元> 期限壹個月 譚某某 2010.8.4號 擔保人 苗某 如借款人到期不還,我自愿承擔還款
2010.8.4號;
證明經被告苗某擔保、譚某某在其處借款的事實及借款數額。
經庭審舉證,本院認為:被告苗某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告陳述意見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0年8月4日,由被告苗某擔保,譚某某在原告王某某處借款20000元。后譚某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利息600元,借款本金未償還。
本院認為:譚某某在原告處借款,被告苗某自愿承擔擔保責任,由譚某某、苗某簽字的借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苗某對其擔保方式約定不明確,依法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苗某償還借款20000元,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未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苗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20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苗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系緩交),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負擔,待執行中收取。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苗
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