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湛民初字第791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2011-8-23)
孔山山與馬冠衛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湛民初字第791號
原告孔山山,女,1976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芮光輝,河南匯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冠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
原告孔山山與被告馬冠衛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孔山山、被告馬冠衛及其委托代理人芮光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孔山山訴稱,2005年3月原、被告相識,2005年8月正式確定戀愛關系,
2006年2月5日雙方在平頂山市湛河區民政局依法登記結婚時,被告才告知原告曾離婚的事實,但此時原告已懷孕,才勉強同意與被告登記結婚。2006年7月雙方在父母的操辦下,在原告的娘家舉行結婚儀式。2006年9月4日生育一女兒馬楊涵。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再加上被告婚前的欺騙行為,以致婚后雙方始終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結婚后,原告及女兒一直在原告的父母家居住,雙方經常天各一方、互不來往。尤其是被告懶惰的性格在雙方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絲毫不盡家庭義務,根本不顧原告及女兒的冷暖,這就使雙方本已脆弱的夫妻關系雪上加霜,原告早已心灰意冷,所以雙方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此原告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馬楊涵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馬冠衛辯稱,原告所訴不實,雖原、被告有時爭吵,但原、被告婚后感情較好,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相識,2005年8月正式確立戀愛關系,2006年2月5日登記結婚,2006年7月舉行結婚儀式,2006年9月4日生育女兒馬楊涵,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在家庭事務的處理上雙方意見產生分歧,且未及時溝通、化解。原告孔山山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馬冠衛離婚。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雙方的結婚登記證明以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孔山山與被告馬冠衛系自由戀愛,雙方均經過慎重考慮后登記結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夫妻感情較好,雖因家庭瑣事引發矛盾,但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應互諒互讓,雙方之間出現矛盾后應及時溝通、化解,慎重對待自己的婚姻,故暫不準予原告孔山山與被告馬冠衛離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孔山山與被告馬冠衛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孔山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磊
審 判 員 張 瑩
代理審判員 王伴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趙許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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