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湛民初字第147號
——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2011-8-20)
樊付申與劉石磊、劉剛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湛民初字第147號
原告樊付申,男,1969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國華,河南大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石磊,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劉剛栓,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湛河區光明路與姚電大道交叉口楓林灣小區。
代表人馬建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慶亮,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
原告樊付申與被告劉石磊、劉剛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平頂山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樊付申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國華、被告劉石磊、被告劉剛栓、被告平安財保平頂山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慶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樊付申訴稱,2010年5月23日23時55分許,被告劉石磊駕駛的豫DG2098號轎車,自東向西行駛至八礦中石化加油站前左轉時,違章行駛沒有避讓正常駕駛兩輪摩托車自西向東下班回家的原告,將原告撞倒,致原告左側髕骨骨折等多處損傷和兩輪摩托車損壞。原告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救治,于2010年6月28日出院。2010年6月2日經平頂山市公安交警支隊衛東大隊認定,被告劉石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另外,被告劉剛栓系事故車輛的所有人,該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平頂山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財產損失以及精神傷害,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2753.6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300元,還應支付453.60元;誤工費77038.2元;護理費9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費1050元;交通費220元;鑒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31860.5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682.21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841.1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取內固定手術費5000元,事故車輛停車費及托運費14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37235.63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石磊、劉剛栓辯稱,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無異議,我們愿意賠償。
被告平安財保平頂山公司辯稱,對原告起訴的事實無異議,但原告主張的部分賠償標準過高。
經審理查明,豫DG2098號轎車所有權人為被告劉剛栓,該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平頂山公司處投有機動車強制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09年9月14日0時至2010年9月13日24時止)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萬元,保險期間自2009年9月14日0時至2010年9月13日24時止)。2010年5月23日23時55分許,被告劉石磊駕駛豫DG2098號轎車,自東向西行駛至八礦中石化加油站前左轉時,與原告樊付申駕駛的由西向東直行的豫KX760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樊付申受傷、兩車受損。原告樊付申受傷當日即被送往中平能化集團八礦醫院治療,經診斷為:1、左髖骨骨折;2、一級腦外傷;3、頭皮裂傷。經治療,原告樊付申于2010年6月28日出院,實際住院35天,支出醫療費12753.60元,原告樊付申住院治療期間,被告劉剛栓墊付醫療費12300元。原告樊付申住院治療期間,因傷情所需,由陪護人員樊國付和薛慧娜24小時輪流陪護。陪護人員樊國付為平頂山市科邁煤業有限公司何莊煤礦西井工人,月平均工資3600元;陪護人員薛慧娜無固定工作。
2010年6月2日,平頂山市公安交警支隊衛東大隊出具平公(交)認字【2010】第1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石磊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樊付申無責任。
2011年3月1日,經原告樊付申申請,當事人各方共同選定平頂山和平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樊付申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該鑒定所于2011年4月14日出具平和平司鑒所【2011】臨鑒字第083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樊付申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左膝部損傷,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4.10.10i之規定,應評定為十級傷殘。
另查明,原告樊付申一直在平頂山市科邁煤業有限公司何莊煤礦西井工作,月平均工資為4800元。原告樊付申因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后,未到單位上班,工資已被單位扣發。
原告樊付申父親樊臣中出生于1935年3月15日,母親梁桂梅出生于1935年1月24日,均已喪失勞動能力,共有一個扶養義務人,戶口類別為農業家庭戶口。原告樊付申兒子樊軍鵬出生于2002年8月2日,戶口類別為農業家庭戶口。
以上事實由原告樊付申提供的:1、平頂山市公安交警支隊湛河大隊平公(交)認字【2010】第1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2、中平能化集團八礦醫院診斷證明書;3、中平能化集團八礦醫院第20100917號病案;4、中平能化集團八礦醫院入院證及出院證;5、中平能化集團八礦醫院住院收費票據;6、平頂山和平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平和平司鑒所【2011】臨鑒字第083號鑒定意見書;7、原告樊付申陪護證明8、原告樊付申工資證明及誤工證明;9、原告樊付申父親樊臣中、母親梁桂梅戶籍證明及社會關系證明、兒子樊軍鵬戶籍證明。被告劉剛栓提供的: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2、機動車保險單一份。另有本案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憑。以上證據已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平頂山市公安交警支隊衛東大隊平公(交)認字【2010】第1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石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樊付申無責任。對于上述事故認定書,原、被告均表示沒有異議,本院對上述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責任分擔予以確認。被告劉剛栓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對原告樊付申的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平安財保平頂山公司為本案肇事車輛豫DG2098號轎車承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應在責任限額內依法向原告樊付申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樊付申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根據其訴訟請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參照《河南省二○○九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參照標準》,原告樊付申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本院核定為:1、醫療費:共計12753.60元,因被告劉剛栓已支付12300元,下余453.60元;2、護理費:
樊國付3600元/月÷30天×35天+薛慧娜22438元/年÷365天×35天=6351.6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標準30元/天,確定為30元/天×35天=1050元;4、營養費:10元/天×35天=350元;5、殘疾賠償金:15930.26元/年×20年×10%=31860.52元;6、誤工費:原告樊付申自受傷之日至定殘日共計337天的誤工費為4800元/月÷30天×337天=53920元;7、被扶養人生活費:參照河南省2010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3682.21元/年的標準,確定原告樊付申被扶養人(其父母)生活費為3682.21元/年×5年×10%÷1×2人×2=3682.21元;8、被撫養人(其子樊軍鵬)生活費:3682.21元/年×10%×9年÷2=1657元;9、原告樊付申住院治療期間支出交通費用,本院酌情確定原告樊付申因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費200元;10、原告樊付申因本次事故受傷,經鑒定機構評定為十級傷殘,本次事故確實給原告樊付申帶來了精神上的創傷,因此對原告樊付申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11、事故車輛停車費及托運費140元。原告樊付申內固定取出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解決。
綜上,原告樊付申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104664.93元,被告平安財保平頂山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優先向原告樊付申賠付精神撫慰金以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04664.9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樊付申支付精神撫慰金、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04664.93元。
二、駁回原告樊付申對被告劉石磊、劉剛栓的訴訟請求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44元、鑒定費800元,共計3844元,原告樊付申負擔882元,被告劉石磊、劉剛栓負擔29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程昆松
審 判 員 王 磊
審 判 員 張 瑩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軍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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