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市立民終字第139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9-10)
梁**不服不予受理起訴一案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0)南市立民終字第139號
上訴人(一審起訴人)梁**。
上訴人梁**不服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2010)西立民初字第6號不予受理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起訴人提供的證據內容“茲收到梁**先生交來梁××同學就讀南昌大學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建筑工程林木專業相關費用共玖萬元正(90000.00元)人民幣,該同學在廣西區招生考試院大專出檔,在該學校專業就讀兩年,后兩年在南昌大學本科部就讀,畢業后獲取南昌大學相應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如不能就讀本科(只后兩年)此款如數退回”,一審法院認為,梁**與陸國瑜之間并非民間借貸關系,而是共同合意通過非正當途徑謀取就讀院校資格及相關文憑、學位,其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相關法律,因此產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對梁**的起訴不予受理。
上訴人梁**上訴稱,一審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書沒有法律依據。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的10種情形之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行為到底違反哪部法律的哪條規定,一審法院作為執行機關應該作出明確的解釋。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起訴必須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北景干显V人梁**與陸國瑜之間的行為并非民間借貸關系,而是合意通過非正當途徑牟取就讀高等院校資格及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該行為屬于擾亂國家教育秩序的非法行為,因此產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一審法院裁定對上訴人的起訴不予受理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梁世平
審 判 員 韋卓勝
審 判 員 朱小盾
二○一○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孟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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