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刑二初字第0142號
——江蘇省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2011-10-27)
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平刑二初字第0142號
公訴機關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國新(曾用名蔣敘東),男,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1年1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審。
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檢察院以平檢訴刑訴〔2011〕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國新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1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蔣國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4、5月間,被告人蔣國新分別向民生銀行蘇州分行、江蘇銀行蘇州分行、光大銀行蘇州分行、中信銀行蘇州分行申領了4張信用卡后,持卡進行透支套現、取現消費。共透支上述銀行本金合計人民幣44570.76元。經上述銀行多次催討,仍不歸還。案發后,被告人蔣國新親屬代為償還上述透支款息。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蔣國新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國新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被告人蔣國新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
一、2008年4月,被告人蔣國新向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申領卡號為4218709983349834的信用卡1張,2009年5月起未履行還款義務,并經該銀行多次催討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所欠銀行本金計人民幣22630元。
二、2008年4月,被告人蔣國新向中信銀行蘇州分行申領卡號為5201080002090155的信用卡1張,2009年1月起未履行還款義務,并經該銀行多次催討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所欠銀行本金計人民幣14116元。
三、2008年6月,被告人蔣國新向中國光大銀行蘇州分行申領卡號為4062522701420002的信用卡1張,2008年11月起未履行還款義務,并經該銀行多次催討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所欠銀行本金計人民幣2998.8元。
四、2008年4月,被告人蔣國新向江蘇銀行蘇州分行申領卡號為6222830150003050的信用卡1張,2008年11月起未履行還款義務,并經該銀行多次催討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所欠銀行本金計人民幣4825.96元。
2011年1月10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蔣國新抓獲歸案。
案發后,被告人蔣國新親屬向上述4家銀行歸還所欠透支款息。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張榮明、張榮平、蔣紅元證言筆錄、被告人蔣國新本人供述,信用卡申領資料、消費明細、催收記錄、報案材料、情況說明,物證鑒定書,情況記錄、回單,案發經過、抓獲經過,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均已當庭舉證、質證,被告人蔣國新未提出異議。經審查,上述證據來源符合法律規定,內容客觀,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國新申領信用卡消費透支超過規定期限,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仍不歸還,屬“惡意透支”,數額達人民幣44570.76元,屬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蔣國新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蔣國新在人民法院判決前償還惡意透支的款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鑒于其有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國新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 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義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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