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44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2-28)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44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唐XX于2011年9月2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次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8時許,被告人唐XX駕駛渝FH1935號中型自卸貨車,沿318國道從梁平縣袁驛鎮向碧山鎮方向行駛。當車行至318國道1996KM+550M處,因被告人唐XX未鳴笛和打轉向燈,違規超越同向行駛由被害人任XX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致使貨車與摩托車相撞,后繼續拖帶任XX和摩托車向前滑行。被告人準備剎車時,又誤踩油門,造成貨車向前行駛時碾壓在任XX身上,致其當場死亡。案發后,被告人拔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待民警前來處理。經梁平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唐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任XX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唐XX與被害人親屬雙方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兌現,且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唐XX的戶口信息、供述與辯解,證人孫XX、李XX、葉XX、柏XX的證言,偵查機關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事故車輛痕跡檢查記錄、事故照片,尸體檢驗鑒定書、諒解書、賠償協議書,到案情況說明,梁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XX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收集程序合法,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且得到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海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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