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7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3-22)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067號
公訴機關(guān)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盧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2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梁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br>
辯護人吳興勇,重慶市正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XX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盧XX及其辯護人吳興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盧XX在梁平縣屏錦鎮(zhèn)明月路398號經(jīng)營的“醫(yī)療診所”門市內(nèi),給鄢XX之女鄢XX2輸液時雙方發(fā)生糾紛。次日20時許,鄢XX與尹XX等人找被告人理論,雙方再次發(fā)生爭吵、抓扯。被告人持菜刀將被害人鄢XX頭部砍傷。經(jīng)鑒定,鄢XX的損傷程度為輕傷。
庭審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被告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當庭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予兌現(xiàn)。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當庭認罪,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盧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盧XX的戶口證明、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鄢XX的陳述,證人朱XX、何XX、尹XX等人的證言,扣押物品清單,戶籍資料,法醫(yī)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重慶市梁平縣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XX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辯護人稱被告人當庭認罪,積極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證據(jù),結(jié)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盧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海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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