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黔法民初字第01602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11-12-16)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黔法民初字第01602號
原告:劉××,男,漢族,生于1978年8月10日。
委托代理人:廖××。
被告:陳××,男,生于1966年1月21日。
原告劉××訴被告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由審判員蔣小清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郎卓章、冉景文組成合議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1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陳××于2009年10月31日向原告劉××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條一張,口頭約定“1年內還清借款10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為此,特請求判令被告清償借款100000元,從2011年9月1日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利息至清償完畢之日,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劉××的身份證復印件;
2.被告陳××于2009年10月31日給原告劉××出具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條一張。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9年10月31日,被告陳××向原告劉××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關系真實有效,被告陳××于2009年10月31日給原告劉××出具的借條系對雙方借款關系的確認。原告劉××依約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00000元,因被告陳××未及時歸還原告的借款,故被告應承擔清償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資金利息的義務。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并從2011年9月1日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利息至清償完畢之日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劉××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從2011年9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利息至清償完畢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陳××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蔣 小 清
代理審判員 郎 卓 章
代理審判員 冉 景 文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敬 也 丁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