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376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6-18)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376號
原告劉某某,女,32歲。
被告邱某某,男,36歲。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邱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98年相識確立戀愛關系,2011年6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2001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邱某,2003年8月3日生育次子取名邱XX。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鬧,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準許與被告離婚;婚生子邱某、邱XX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兩個小孩的撫養費各500元。
原告提供了如下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
1、結婚證,擬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
2、常住人口登記卡,擬證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員情況。
3、墊江縣曹回鎮大坪村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擬證明原、被告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已分居七年之久。
4、證人劉XX出庭作證的證言,擬證明證人從2006年開始就沒看見邱某某了,劉某某多次找過邱某某,邱某某父親也不知道邱某某去哪里了。
5、證人劉某出庭作證的證言,擬證明證人在外打工每年過節回來,看見原告劉某某和小孩在一起生活。
被告邱某某未答辯。
本院詢問被告父親邱X的筆錄,擬證明被告不在家,有三年沒跟邱先權聯系了,邱X也不知道被告在哪里。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決離不離,原告如果要離也沒辦法。
對證據進行綜合認定:
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合法、屬實,本院予以采信。墊江縣曹回鎮大坪村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以及證人出庭作證,對其原、被告現已分居六、七年之久的事實予以采信。本院詢問被告父親邱X的筆錄屬實,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相識確立戀愛關系,2011年6月4日辦理結婚登記,2001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邱某,2003年8月3日生育次子取名邱XX。原、被告已分居六、七年之久,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訟來院,請求判決準許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外出現不知下落,原、被告已分居六、七之久。本院依法進行了調解和好,原告不愿意繼續等待,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原告離婚的態度是堅決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主張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不知下落,子女隨原告生活為宜,被告應依法支付撫養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邱某某離婚。
二、婚生子邱某、邱XX隨原告生活,被告從2012年7月起每月支付小孩的撫養費每人各250元至兩個小孩分別滿18周歲時止。
案件受理費240.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魏青松
代理審判員 王 剛
人民陪審員 譚常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梅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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