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1343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6-18)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1343號
原告陳xx,男,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溫中華,重慶文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xx,女,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居民。
原告陳xx訴被告羅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何駿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羅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原、被告于1991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同年6月12日登記結婚,于1992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陳柳澄。原、被告結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11年10月8日原告起訴離婚,經勸解撤訴,現原告陳xx以與被告羅xx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訴訟來本院,要求與被告羅xx離婚。
被告羅xx答辯稱,原告的陳訴夸大其辭,不是事實,不同意與原告陳xx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同年6月12日在梁平縣原天生鄉登記結婚,因原結婚證丟失,于2011年5月20日在梁平縣婚姻登記中心補辦了結婚登記,于1992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陳柳澄。原、被告婚后曾為家庭瑣事發生爭議。2011年10月8日原告曾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后經勸解撤訴�,F原告陳xx又以與被告羅xx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訴訟來本院,要求與被告羅xx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隨曾為家庭瑣事發生爭議,但原告陳xx所提供的證據未證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對原告陳xx的訴訟請求,因其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何 駿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崔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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