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513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6-1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513號
原告向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居民,住XX縣原XX鎮XX街X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被告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個體工商戶,住重慶市XX縣XX街道XX路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被告周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XXX區人,退休工人,住重慶市XX縣XX街道XX西路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原告向XX與被告王XX、周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堯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曉紅、周繼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周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于1996年1月22日至1998年10月20日,先后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在1999年10月底還清本息。此后,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息經催收仍未償還,都以各種借口推遲還款時間,多次變換借條,致使原告在經濟上、精神上遭受極大損失,家庭為此事多次吵架、打架,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1996年2月2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利息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經審理查明,
被告王XX、周XX于1965年12月2日登記結婚,此后于2004年7月20日離婚。被告王XX于1996年1月22日至1998年10月20日,先后向原告借款9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在1999年10月底還清本息。被告王XX于2000年1月3日將以往所欠原告借款累計后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向道發累計人民幣玖萬元整(90000.00元)(用于七橋煤廠屬實),特立此據(96年3月辦廠),以此據為準,原所屬借款借條一律作廢。借款人:王XX。2000年元月3日轉。注:1、計劃力爭在三年內分別付還為宜。2、其上述借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現行規定利率計息”。被告王XX于2000年1月3日給原告出具欠息清單,該清單上注明:“原已支付利息6950.00元,余欠利息58035.00元。利息在還清本金后協商付息,
不重復計息”。此后,被告王官志于2007年1月27日,再次向原告出具90000.00元借條一張,約定在2007年后的三、五年內還清(原借條作廢,此條為準)。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借條原件,利息計算清單,承諾書,王XX和周XX離婚登記申請書和審查處理表,
王XX和周XX的離婚協議和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等本院采信的相關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王XX于1996年1月22日至1998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合計90000.00元,
有出具的借條為據,此期間,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按照此規定,被告周XX應該對被告王XX所欠原告向道發借款的性質承擔舉證責任,
但被告周XX未舉證證明原告向道發與被告王XX明確約定該借款為個人債務,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王XX與周XX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且原告向道發知道該約定的情形,故被告王XX所欠原告向道發的借款屬于被告王XX與周XX的共同債務。原告主張債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被告王XX于2007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上約定借款在三、五年內還清,屬于約定不明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原告向XX與被告王XX于2007年1月27日出具的借條與雙方于2000年1月3日出具的借條相關聯,系雙方對債權債務的進一步約定,借款利息應按2000年1月3日出具的借條上對利息的約定,應從2000年1月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限止。原告主張被告應當支付從1996年2月22日至2000年1月3日期間的利息的主張,未舉證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王XX、周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向XX借款90000.00及利息(利息從2000年1月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限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56.00元,由被告王XX、周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陳 堯
人民陪審員 張曉紅
人民陪審員 周繼宏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