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310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6-2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甬慈刑初字第1310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羅某某。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2)1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羅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羅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1月下旬至2012年2月13日期間,被告人何某某、羅某某受“坤哥”雇傭,在慈溪市周巷鎮329國道金海馬賓館西邊的一家游戲機店內,擺設“萬能鯊魚”、“黃金萬兩”、“暢游天下”、“雪狼”等11臺游戲機供人賭博使用。經鑒定,上述11臺游戲機均具有賭博功能。
被告人何某某、羅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某、羅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吳某甲、陳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姚某、唐某甲、唐某乙、劉某某、吳某乙的證言、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意見書、扣押物品清單、游戲機照片、租房協議、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查獲經過及被告人何某某、羅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羅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羅某某系從犯,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隨案扣押的賭博游戲機共11臺、人民幣3 498元,予以沒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羅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2年7月12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三、隨案扣押的賭博游戲機共十一臺、人民幣三千四百九十八元(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董 芳 芳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孔文靜(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