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06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5-22)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甬慈刑初字第106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傳喚到案,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2)9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0年11月26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某攜帶撬棍至慈溪市長河鎮寧豐村某租房,撬門入室,竊得電視機1臺、鋼制液態燃氣瓶1只(均無法估價),后以人民幣80元的價格銷贓。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鐘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照片、法醫物證鑒定書、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情況說明、抓獲經過及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破壞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 國 強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施燕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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