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146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4-2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146號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戚秋月,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魯某甲。
原告王某訴被告魯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 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忠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2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戚秋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魯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王某起訴稱:原告原籍湖北,2005年4月經人介紹與被告相識后相戀。2007年1月,雙方舉行了結婚儀式。2008年3月25日登記結婚;楹,生育一女,名魯某乙,現年5歲,上幼兒園;楹,原、被告因養羊無資金,被告要求原告向其親戚借款,原告及家人給了大力支持。但被告將所借的部分款項用于賭博等不正但開銷。原告對此說上幾句,被告就會動手打人。2010年3月11日,原、被告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原告搬至寧波的父母處生活。2011年3月15日,被告前往寧波求原告原諒,聲稱會改過自新。但原告回家后,被告仍不認真工作。原告毫無安全感,遂于2011年7月再次離家打工。2011年8月31日,原告回家看望女兒,帶女兒去買衣服,被告竟趕到商場毆打原告。原告認為,原、被告婚前基礎較差,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現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被告各半負擔;債務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魯某甲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結婚證1份,證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5日登記結婚的事實;
2.借條1份,證明被告向王某某借款50 000元的事實;
3.耳內鏡檢查報告單、病歷卡各1份,證明原告因被告家庭暴力致耳膜破裂的事實。
被告魯某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
經審查,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因本案對原、被告的債務不作處理,故對原告提供的借條不作認證。原告提供的耳內鏡檢查報告單及病歷卡僅能證明原告前往慈溪市人民醫院診治的事實,無法證明原告因被告的毆打致耳膜破裂的事實,對該證據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本院確認的證據及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05年4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07年1月,原、被告舉行結婚儀式。2008年3月25日,雙方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08年4月26日,雙方生育一女,名魯某乙,現隨被告共同生活;榍埃、被告夫妻感情基礎較好。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亦尚可。后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F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訴來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現原、被告雖因瑣事產生矛盾,但只要雙方多為家庭和女兒著想,多加溝通,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夫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訴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并無相應證據證實,故對于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為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為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陳 忠 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 馮 維 亞
附:本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一、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
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相關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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