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317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7-4)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317號
原告李xx,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梁平縣xxx鎮xx村x組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
被告袁xx,男,漢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梁平縣xx鎮xx村x組xx號,現住梁平縣xx佳苑x棟x單元,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
原告李xx與被告袁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衛晴剛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陳世肅、呂清秋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袁xx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李xx訴稱, 被告因做生意缺少周轉資金,于2010年3月起分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70
000.00元,并約定2011年6月30日還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為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判決被告袁xx償還原告李xx的借款70
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被告袁xx于2011年1月18日親自簽名書寫的借條原件一張,擬證明被告應于2011年6月30日前將債務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尚欠原告70
000.00元沒有償還。
2、廣東農村信用合作社異地通存通兌業務回單、佛山市禪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業務收費憑證、存款回單,共計三張,擬證明原告曾于2010年5月25日向被告袁華蓉匯款20
000.00元。
被告袁xx未到庭應訴,也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狀和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雖未經被告質證,但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應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和原告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被告袁xx因做服裝生意資金周轉不靈向原告李xx借款,原告李傳銳于2010年3月8日和2010年5月25日分兩次向被告賬戶打款共計70
000.00元。后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寫下借條一張,約定于2011年6月30日前償還借款70
000.00元。還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無果。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原告特訴訟來院,請求判令被告及時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0
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袁xx于2011年1月18日向原告李xx出具借條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自愿合法,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原告李xx已按約定履行了支付出借款項的義務,被告袁xx便應當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被告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對利息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xx借款70 000.00元。
如果被告袁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00元,由被告袁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衛晴剛
人民陪審員 陳世肅
人民陪審員 呂清秋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田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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