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02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9)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02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XX,男,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詐騙罪2011年9月2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石思忠,重慶文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XX1,男,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詐騙罪2011年9月1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1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XX、劉XX1犯詐騙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劉XX及其辯護人石思忠、被告人劉XX1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劉XX、劉XX1共謀到梁平縣實施詐騙。當月17日二被告人竄至梁平縣紫照鄉,向村民陳XX假稱劉XX1的祖父是國民黨時期的團長,曾在紫照鄉埋有寶物,若陳XX幫忙找到寶物,將會有重金酬謝。后二被告人趁陳XX不備,將事先準備好的兩個佛像置于坑中,假裝找到了寶物,并允諾如佛像是真的,即向陳XX兌付30萬元作為酬謝,并將一佛像作為抵押,以此騙取陳XX的信任。幾天后,被告人劉XX1以佛像確為寶物,但在返回梁平途中發生車禍和修車需要錢為由,欺騙陳XX先后三次往其指定的賬戶匯錢,共騙取陳XX37000元。
被告人劉XX、劉XX1分別于2011年9月2日、9月1日向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劉XX1于2011年9月1日退清全部贓款37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XX、劉XX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劉XX、劉XX1的戶口信息、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XX的陳述;辯認、銀行存取清單;到案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劉XX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二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退清贓款,并主動交納罰金,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XX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5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王海波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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