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黔法刑初字第00122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12-5-4)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黔法刑初字第00122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93年4月29日出生,重慶市黔江區人,苗族,初中文化,無業,住重慶市黔江區中塘鄉中塘村1組。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12)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XX犯盜竊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2年5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唐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2月28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唐XX行走至下壩聯二小對面的公路時,見被害人胡XX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勝多牌紅色電動摩托車無人看管,便產生了盜竊電動摩托車販賣換錢的想法,之后,唐XX將電動摩托車推至聯通大廈對面的一條巷道,用石塊砸電動摩托車電瓶的外殼時,被抓獲。經鑒定,被盜電動摩托車價值人民幣875元。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抓獲經過、價格鑒定書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唐XX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唐XX從黔江城區馬市角共享網吧上網出來后,沿新華東路向下壩方向行走,當行至下壩聯二小對面的公路時,見被害人胡XX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勝多牌紅色電動摩托車無人看管,便產生了盜竊電動摩托車內電瓶販賣換錢的想法,之后,唐XX將電動摩托車推至聯通大廈對面的一條巷道,用石塊砸電動摩托車電瓶的外殼時,被黔江區公安局抓獲。經重慶市黔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鑒證,被盜贓物價值人民幣875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庭審確認的下列證據在案佐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唐XX的供述,被害人胡XX的陳述,證人鄔XX的證言,抓獲經過,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價格鑒證結論書,扣押、發還物品清單,常住人口信息表。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X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X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誠意,所盜贓物已發還被害人,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XX犯盜竊罪,單處罰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甘 小 芬
二O一二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王 雪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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