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24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22)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24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夏XX,女,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30日,由梁平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1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夏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17時20分許,被告人夏XX駕駛渝FAS178牌普通客車在梁平縣梁山鎮西池廣場至縣人大家屬院路段的路口違規倒車時,因未察明車后情況,致使車輛與行人趙XX和乘坐自行車的張XX、張XX2相撞,造成趙XX和張XX2受傷。肇事后,趙XX經送到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經梁平縣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夏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夏XX已賠償被害方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夏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XX、龍X、田X成等人的證言,偵查機關收集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圖,事故照片,抓獲經過,鑒定結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XX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在案發后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案件并當庭認罪,且在案發后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其態度可作從輕量刑的酌定情節。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夏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員 劉曉峰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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