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523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7-20)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523號
原告郭XX,女,漢族,重慶市萬州區人,農民,住重慶市萬州區。
原告龍X,男,漢族,重慶市萬州區人,居民,住重慶市萬州區。
委托代理人謝XX,重慶市XX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蔣XX,男,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代理人劉X,男,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被告郭Xx,女,漢族,重慶市萬州區人,農民,住重慶市梁平縣。
原告郭XX、龍X訴被告蔣XX、郭Xx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游雪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XX及委托代理人謝XX、被告郭Xx和被告蔣XX委托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原告龍X及被告蔣XX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XX,龍X訴稱,二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在XX醫院引產生下一女嬰,遺棄后被二原告撿回代養。20XX年X月X日被原告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處二原告罰款8
000.00元。2006年X月XX日二原告為該女孩上戶取名郭xx。從2004年6月5日至2012年1月27日郭xx一直由二原告撫養。今年正月被告蔣XX將小孩帶走后就未送還給原告。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給付原告撫養郭xx的撫養費91
000.00元,計劃生育罰款8 000.00元,共計人民幣99 000.00元。
被告蔣XX辯稱,二被告為逃避計劃生育處罰才將小孩送二原告撫養,原告訴稱的實事屬收養關系,實際上郭xx一直由二被告撫養,二原告撫養期間被告也是付了撫養費的。原告訴稱的8
000.00元罰款是被原告所在的村收取,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郭Xx辯稱,原告訴稱實事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郭XX和龍X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子龍x,原告郭XX與被告郭Xx又系姐妹關系。被告蔣XX和郭Xx原系夫妻關系,19XX年XX月X日生育一子蔣揚杰,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郭xx,20XX年X月XX日被告蔣XX和郭Xx在本院調解離婚,婚生女郭xx隨被告蔣XX生活。20XX年X月二被告將郭xx送給二原告撫養,20XX年X月XX日二原告在重慶市公安局XX派出所以其女兒名義為郭xx登記上戶,從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郭xx一直隨二原告生活、讀書,此期間20XX年第一學期郭xx在被告蔣XX父親處XX幼兒園就讀。20XX年X月X日,萬州區收到二原告繳納撿養小孩計生罰款8
000.00元,此款被該村用于墊交農稅。2012年正月被告蔣XX將小孩郭xx帶走后,郭xx現就讀XX小學三年級,隨被告蔣XX生活。
本院認為,二被告婚生女郭xx雖以二原告女兒名義登記上戶,原告鄰居也知道二原告撿養了一小孩,但二原告未在當地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且本案實事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實施后,故其收養關系不成立,二原告與郭xx屬寄養關系。二原告為二被告代養小孩郭xx,實際支付了生活費、教育費,二被告理應酌情支付二原告撫養費,為此,原告主張二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繳納的計劃生育罰款,所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蔣XX辯稱是為逃避計劃生育處罰才將小孩送二原告撫養以及二原告撫養郭xx期間被告是支付了撫養費的實事,無相關證據證明,其辯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蔣XX、郭Xx支付原告郭XX、龍X撫養費52 8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蔣XX、郭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6.00元,減半收取1138.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游雪明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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