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刑初字第00019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3-3-22)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3)巫法刑初字第00019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譚X,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于重慶市潼南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潼南縣梓潼街道辦事處XX坡XX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8年11月5日被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4月9日被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同年7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子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譚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凌晨,巫溪縣公安局民警在巫溪縣城廂鎮濱河北路弘禹驕園一部“三毛烤魚”店外的公路上,將被告人譚X抓獲,當場查獲其隨身攜帶的冰毒47.82克、麻古5.353克。隨后,公安民警在弘禹驕園一部三單元7-2室內,查獲譚X持有的海洛因1.926克、冰毒0.01克、麻古0.271克及吸毒工具等物。經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從查獲的冰毒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從查獲的麻古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從查獲的疑似毒品海洛因中檢出海洛因。
上述事實,被告人譚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物證稱量記錄、毒品稱量照片、尿液檢測樣本提取筆錄、現場檢測報告書、勞動教養決定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鑒定委托書、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常住人口信息、情況說明,證人熊雄的證言,被告人譚X的供述,重慶市萬州區公安局物證鑒定所萬州公物鑒(理化)字[2012]第763號理化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X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3.454克、海洛因1.926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譚X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譚X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譚X還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譚X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譚X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譚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罰金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內繳納。)
二、對查獲的毒品、吸毒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袁淑婭
代理審判員 王林林
人民陪審員 傅玉僑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向 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