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刑初字第00024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3-3-22)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3)巫法刑初字第00024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X,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巫溪縣上磺鎮XX村X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3年1月23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1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子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X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馬X駕駛牌照號為渝FLGXXX的普通兩輪摩托車搭乘張X學,從巫溪縣上磺鎮街道往高峰村方向行駛。14時30分許,馬X駕駛該車行至巫恩路86km+300m一左轉彎路段,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與道路右側人行道路沿撞擦,再與人行道上的二根路燈桿掛撞后側翻到人行道上,造成張X學受傷后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月13日,馬X與被害人張X學的近親屬達成了損害賠償協議,并按協議支付了部分賠償款,張X學的近親屬對馬X予以諒解。經巫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馬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3年1月17日,馬X在廣東省惠州市被公安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簡項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重慶三峽中心醫院門診診斷證明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巫溪縣人民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欠條、抓獲經過、常住人口信息,證人賴X銀、張X兵、陳X平、湯X清、馬X海、張X英的證言,被告人馬X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法醫病理學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馬X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馬X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案發后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按協議支付了部分賠償款,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袁淑婭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向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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