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巫法民初字第00539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3-5-2)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3)巫法民初字第00539號
原告楊XX,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居民,住巫溪縣柏楊街道XX社區X組。
委托代理人楊立紅,重慶市巫溪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簡稱財產保險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XX路。
法定代表人陳X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晏承武,重慶渝萬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劉劍剛,重慶渝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職工,住巫溪縣寧河街道人民街XX號。
被告馬XX,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待業,住巫溪縣大河鄉貿易街XX號。
原告楊XX訴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陳XX、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賈尚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立紅,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承武、劉劍剛,被告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訴稱,2012年10月1日晚,被告陳XX駕駛被告馬XX所有的渝FS8XXX奧迪小型轎車從巫溪大酒店方向沿1號橋往龍頭山方向行駛,18時25分與原告駕駛的渝FSAXXX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該事故經巫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陳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楊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傷后到巫溪縣渝溪醫院治療,共支付費用8595.44元。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且需后續治療費6000元,誤工時限為90日。原、被告就相關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現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59966.20元,醫療費8595.44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誤工費17760元,護理費336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44元,營養費4440元,鑒定費21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停車費200元,共計113765.64元,由被告陳XX和被告馬XX在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辯稱,針對原告楊XX的訴訟請求,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所依據的傷殘等級缺乏真實性,從原告受傷后情形看不可能構成十級傷殘。原告楊XX受傷住院期間花去的醫療費為8000余元,而后續治療費為6000元不合常理。原告楊XX沒有提交受傷后持續誤工的證據,將誤工費計算至定殘前一日于法無據,只能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原告楊XX主張的護理費的標準偏高。原告楊XX主張的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的標準也偏高。原告楊XX主張的營養費沒有醫院出具需要營養的醫囑,不應得到支持。原告主張的鑒定費不屬于財產保險XX公司賠償的費用范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偏高,原告主張的停車費不屬于財產損害賠償的范疇。財產保險XX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只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被告陳XX辯稱,對原告楊XX主張的鑒定費不應由被告陳XX賠償,其余的觀點贊同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的意見。
被告馬XX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
2012年10月1日18時25分,陳XX(持有準駕車型為B1D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借用屬馬XX所有的渝FS8XXX小型轎車,從巫溪大酒店方向沿1號橋往龍頭山加油站行駛,行至1號橋北出口右轉彎時未開啟右轉向燈,與從巫溪大酒店方向1號橋往龍頭山隧道方向直行的楊XX駕駛的渝FSAXXX普通二輪摩托車側面掛擦,致使渝FSAXXX普通二輪摩托車往左側翻倒地,造成楊XX受傷及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當日,原告楊XX被送至巫溪縣渝溪醫院救治,原告楊XX入院診斷為:1、左鎖骨粉碎性骨折;2、左側第2肋骨骨折。原告楊XX于2012年10月22日出院,住院21天,花去醫療費8595.44元(自費藥2元),被告陳XX其中支付了7000元。原告楊XX出院醫囑:1、出院后院外繼續治療,若有不適,立即就診;2、適度功能鍛煉,注意保護患肢,骨折愈合前患肢不負重活動;3、骨折愈合前每月復查攝片一次,骨折愈合后續行內固定物取出,若后期出現骨不連接需行植骨內固定術;4、門診隨訪。重慶市巫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渝公交認字[2012]第001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渝FS8XXX小型轎車于2012年3月15日在財產保險XX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楊XX所受損害之賠償與被告協商無果,原告楊XX現起訴來院。
另查明,巫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于2013年1月7日委托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巫溪分所對原告楊XX的傷殘程度、后續醫療費、誤工損失日進行鑒定,該所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渝東司鑒中心巫溪分所[2013]臨鑒字第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1、被鑒定人楊XX左鎖骨粉碎性骨折致左肩關節活動功能受限的傷殘程度為X級傷殘;2、被鑒定人楊XX后期受傷取出骨折的內固定物的住院手術醫療費用按本地區二甲醫院收費標準評估,約需人民幣陸仟元,住院時間約需三周,出院后尚需休息一月;3、被鑒定人楊XX的誤工損失日評定為90日為宜。
還查明,原告楊XX之母王X秀還健在,1934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228193405270280,王X秀現有四子女。原告楊XX與其妻冉X香于2002年3月29日生育楊X。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渝溪醫院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巫溪縣住院醫藥費專用收據、重慶市巫溪縣渝溪醫院住院明細清單、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巫溪縣柏楊街道新華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王X秀、楊X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被告提交的被告陳XX的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渝FS8XXX小型轎車的第三者保單、收款收據3份,以及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承擔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賠償;(三)仍有不足部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經重慶市巫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陳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楊XX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楊XX主張賠償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多余部分按責任分擔。渝FS8XXX小型轎車的車主為被告馬XX,其與被告陳XX形成車輛借用法律關系,被告陳XX已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資質,故渝FS8XXX小型轎車肇事造成的損害后果被告馬XX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持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原告楊XX的損失如下:1、醫療費,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雖然申請對原告楊XX住院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審查,但隨即又撤回了申請,視為對原告楊XX住院醫療費無需審查,故原告楊XX主張的醫療費8595.44元,本院予以支持;2、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巫溪分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3項載明,被鑒定人楊XX的誤工損失日評定為90日為宜。故誤工費應為6472.85元(26251元÷365天×90天);3、護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應為2520元(60元/天×42天);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應為1344元(32元/天×42天);5、營養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病歷中雖然沒有加強營養的醫囑,但原告楊XX受傷后兩處骨折,為傷口早日愈合,加強營養是必須的,其營養費應為420元(10元/天×42天);6、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交了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巫溪分所的鑒定意見,已構成十級傷殘,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雖然申請重新鑒定,但隨即又撤回了申請,視為對原告楊XX十級傷殘的認可。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為47612.28元(20249.70元/年×20年×10%+王X秀生活費14974.49元/年×5年×10%÷4+楊X生活費14974.49元/年×7年×10%÷2);7、原告主張的后續治療費,原告提交了重慶市渝東司法鑒定中心巫溪分所的鑒定意見,確需后續治療費6000元,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雖然申請重新鑒定,但隨即又撤回了申請,視為對原告楊XX后續治療費的認可,原告楊XX主張的后續治療費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8、原告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應為5000元;9、原告主張的停車費不屬于交強險及三者商業險賠償的范圍,與本案不具關聯性,本院不予支持;10、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100元,系原告楊XX受傷后對傷殘等級鑒定所發生的費用,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損失共計80064.57元。上述賠償費用,列入殘疾賠償項下的賠償項目為:殘疾賠償金47612.28元、誤工費6472.85元、護理費252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61605.13元,應由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殘疾賠償限額項下全額賠償。列入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項目為:醫療費8595.44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44元、營養費420元,共計16359.44元,應由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10000.00元(含自費藥品2元),不足部分6359.44元。太平洋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人根據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比例,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15%,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0%,負同等責任的免賠8%,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按照先分責后免賠的計算方式,應由被告財產保險XX公司在在三者商業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楊XX4006.45元(6359.44元×70%×90%),原告楊XX自行承擔1907.83元(6359.44元×30%),仍有不足的部分為445.16(6359.44元×70%×10%)元,由被告陳XX賠償給原告楊XX。鑒定費2100元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與三者商業險賠償的費用范疇,應由被告陳XX賠償原告楊XX1470元(2100元×70%),原告楊XX自行承擔630元(2100元×30%)。被告陳XX應賠償原告楊XX1915.16元(1470元+445.16元),已給付7000元,原告楊XX應返還被告陳XX5084.84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應賠償原告楊XX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70611.5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向原告楊XX支付65526.74元,支付給被告陳XX5084.84元;
三、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56元,減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楊XX負擔99元,被告陳XX負擔2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賈尚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書 記 員 胡 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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