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19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1-25)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19號
原告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XXXXXXXXXXXXXX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重慶市某某某某某某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XXXXXXXXXXXXXXX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 重慶市某某某某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某某與被告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代理審判員某某某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雙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1年經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94年5月10日在曲水鄉辦理結婚登記,1995年8月20日生育兒子名申川。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告的父母一直與被告居住在一起,被告長期對原告父母不好,特別是2012年9月以來,被告聽信讒言,懷疑原告對其不忠,被告及其親屬也四處散布謠言,毀壞原告名聲,并毆打原告父母將其趕出家門,不讓其居住,致使原告父母無處安身。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婚生子申某某原告生活。
被告辯稱,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沒有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婚生子申某某已寫信給法院證明原、被告的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1994年5月10日在梁平縣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1995年8月20日生育一子名申某某。婚后原、被告一直同原告父母居住,夫妻感情尚好。現原告以被告對其父母不好,懷疑原告不忠,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一致的陳述,證人證言及結婚證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一直同原告的父母居住,夫妻感情尚好。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訴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為此,應當依法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
代理審判員 某某某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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