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04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7-17)
(2013)浦行初字第104號
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臻欣。
被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
法定代表人馬韌。
委托代理人鄒志娟。
委托代理人戴偉。
第三人上海寶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負責人蘇濤。
委托代理人黃燕娜。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房屋登記行政登記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9日起訴來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5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吳某某委托代理人張臻欣,被告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委托代理人戴偉、鄒志娟,第三人上海寶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黃燕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吳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陸 琴
代理審判員 田 勇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鄒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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