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408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3-12)
(2013)甬慈刑初字第408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抓獲,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3)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濤、被告人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月26日14時許,被告人唐某至慈溪市觀海衛鎮洞橋村虞家里頭屋弄虞某某住宅,翻窗入戶行竊,竊得皇家路易XO855白蘭地酒1瓶(價值人民幣460元)、茅臺王子酒2瓶(價值人民幣256元)、五糧液酒2瓶、手表2只、錫罐1套(均無法估價)。
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虞某某的陳述、證人柴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及照片、手印鑒定書、價格鑒定報告書、抓獲經過及被告人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以盜竊財物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倪 東 海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范鈞菲(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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