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32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3-26)
(2013)甬慈民初字第132號
原告:沈某甲。
原告:沈某乙。
原告:沈某丙。
原告:沈某丁。
原告:沈某戊。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斌,浙江達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蘆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峰,上海市韓明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蘆某某。
原告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訴被告蘆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金錦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某甲、沈某丙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斌,被告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峰、蘆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五原告起訴稱:原告沈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在被告的雇傭下至常熟某某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種植花木(即被告承包的工地慈東濱海區某某路種植花木)。2012年7月12日,王某某離開工地在鎮龍浦的亭子里休息時猝死。事發后,經慈溪市龍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常熟某某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愿賠償及補償死者家屬相應損失,并當場支付 213 300元;被告自愿賠償及補償死者家屬100 000元,并向原告沈某甲出具欠條一份。但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賠償款。現訴請判令:被告賠償五原告100 000元。
被告在庭審中答辯稱:首先,死者王某某并非為被告所雇傭,且王某某的死亡也非屬于工傷事故,而是由于疾病造成的,被告不應對原告方承擔賠償責任;其次,被告在死者家屬打罵、威脅、欺詐的情況下,被迫簽署賠償協議以及欠條,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告為證明其訴稱事實,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人民調解協議書、欠條各1份,證明死者系被告雇員,被告自愿賠償以及補償原告沈某甲100 000元的事實。2.家庭成員關系證明,證明五原告與死者的關系。3.證明1份,證明死者王某某系被告雇員的事實。
對原告提供證據,被告庭審質證認為:證據1非被告真實意愿的表達,且該協議中錯誤地認定被告與王某某是勞動關系、王某某的死亡系工傷,故應屬無效。對其余證據無異議。
對原告提供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被告雖對證據1的合法性有異議,但因被告所稱其在簽署協議和出具欠條時受到了欺詐、脅迫無相應證據證明,故本院對被告的辯稱事實不予采信,本院對證據1予以認定。其余證據,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本院予以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沈某甲的妻子王某某生前曾在常熟某某園林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工地種植花木。2012年7月12日,王某某在休息時猝死。經慈溪市龍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王杰飛、蘆某某、沈某甲于2012年7月13日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一份,協議內容包括王雅坤的工傷死亡賠償金為313 300元,其中王杰飛方承擔213 300元、蘆某某承擔100 000元。被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原告沈某甲出具欠條一份,承諾在7月20日前償還100 000元。
本院認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設立、變更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在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應屬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署協議和出具欠條為自己設定義務的行為,因無證據表明存在被脅迫或被欺詐的情形,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行為,被告應據此履行義務。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蘆某某向原告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支付100 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 300元,減半收取計1 150元,由被告蘆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本頁無正文)
代 理 審 判 員 黃 金 錦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 書 記 員 鄭 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