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975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11-21)
(2012)甬慈民初字第975號
原告:肖某某。
被告:曹某。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代表人:尹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健,安徽拂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肖某某訴被告曹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2012年11月21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金錦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肖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曹某、被告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肖某某起訴稱:原告于2011年10月27日在杭州灣跨海大橋正常行駛途中,被告曹某駕駛的某號牌大客車突然變道造成交通事故。被告曹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曹某拒不履行事故責任。現訴請判令:一、被告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2 000元;二、被告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不足的車輛修理費1 665元、原告起訴至法院產生的交通費1 010元、誤工費1 050元,由被告曹某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要求法院審查某號牌車是否在被告處投保強制責任保險,若投保了強制責任保險,被告保險公司愿意在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內承擔2 000元的修理費;根據保險合同規定,被告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被告曹某未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稱事實和訴訟請求,提供以下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本起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責任認定情況。2.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材料清單各1份,證明原告花費的車輛維修費用。3.車輛通行費及加油費發票,證明原告為處理本起交通事故而產生的交通費。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兩被告均未發表質證意見。本院對原告提供證據認證如下:證據1、2,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本院予以確認。根據證據1本院確認被告曹某駕駛某號牌號機動車的保險憑證號為XXXXXXXX。同時,根據證據2 本院確認保險單號為XXXXXXXX的機動車的承保機構為“人保財險宿州分公司營銷部”,故本院確認被告曹某駕駛某號牌號機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強制責任保險。證據3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兩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本院認定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0月27日,被告曹某駕駛某號牌大型客車開往宿州,途徑沈海高速1382KM處,與原告駕駛的某號牌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曹某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原告駕駛的某號牌小型轎車經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閔行支公司定損,損失金額為3 665元,原告花費車輛維修費3 665元。某號牌大型客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強制責任保險。
本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強制責任保險賠償不足的損失,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擔。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強制責任保險賠償不足的損失,因被告曹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應由被告曹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不合理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強制責任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某2 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曹某賠償原告肖某某強制責任保險賠償不足的損失1 66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負擔15元,被告曹某負擔1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本頁無正文)
代理審 判 員 黃 金 錦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 書 記 員 鄭 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