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44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4-12)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144號
原告:蔡甲。
被告:毛××。
原告蔡甲為與被告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小玲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3年4月12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蔡甲、被告毛××均到庭參加訴訟。訴訟過程中,原、被告申請庭外和解15日,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蔡甲起訴稱:2011年5月13日,被告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承諾在2011年年底全部還清。但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仍未歸還。現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即時歸還借款7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毛××在法定期限內未作書面答辯,庭審中口頭答辯稱:欠條是被告出具的,但借款是在2010年5月份時跟原告兒子蔡乙借的,一次是20000元,一次是30000元,一共50000元,當時說好月利率是10%。2011年5月,被告主動到原告廠里跟原告說,同意總共歸還原告70000元,利息就不要再算了,原告也同意。于是,被告出具了一份欠款協議給原告。同年11月23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討,并用紅油漆寫了“毛××還錢”的字,雙方發生爭執,還因此報過警。2011年年底,原告又找了一個叫房某某的東北人,拿了欠條原件叫被告還錢。雙方說好還50000元就夠了。后被告給了房某某現金30000元,2012年又通過銀行匯款等形式匯給房某某18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金額為2000元。按照欠條記載,被告也僅欠原告22000元未歸還。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供欠條協議一份,擬證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實。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成立,向本院提供農業銀行匯款憑證四份、郵政銀行轉帳憑單一份,擬證明被告通過銀行匯款形式歸還原告借款18000元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對其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均有異議,認為其沒有收到上述款項,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憑證收款人均為案外人房某某,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委托房某某向被告催討并有權代收還款的事實,上述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對其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本院認定的證據以及原、被告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件事實如下:
2010年5月,被告向原告兒子蔡乙借款,蔡乙將從原告處拿來的錢出借給了被告。2011年5月13日,被告主動找到原告,要求以向原告出具70000元借款的形式消滅其與原告兒子蔡乙之間的借貸關系。原告表示同意,蔡乙也知情且未提出異議。故被告于同日出具欠條協議一份,載明“毛××欠蔡甲人民幣柒萬元,定于2011年10月底歸還伍萬元,另外貳萬元在年底內歸還。借款人:毛××2011年5月13日。”后被告未按約歸還上述款項。
本院認為:雖然出面與被告建立民間借貸關系的是原告兒子蔡乙,但該筆借款的來源于原告,原告是該筆借款的實際出借人,被告主動向原告出具欠款協議(實質上為還款協議)的行為表明其對原告出借人身份的認可,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以及被告出具給原告的還款協議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應當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現還款期限已過,被告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歸還借款70000元的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關于已經歸還原告借款48000元的辯稱,缺乏相應的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當庭宣告判決如下:
被告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歸還原告蔡甲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取計775元,由被告毛××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為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為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本頁無正文)
代理審判員 張小玲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代書 記員 宓旭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