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26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8-6)
(2013)浦行初字第126號
原告上虞市某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141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莊品華,局長。
委托代理人陳某,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上海市羅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華某,上海市羅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虞市某勞務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高某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虞市某勞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虞市某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代理審判員 單宇馳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鄭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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