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19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8-12)
(2013)黃浦行初字第198號
原告張某。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呂某,該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俞某,該局工作人員。
原告張某訴被告上海市黃浦區某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某局)行政城建其他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由審判員洪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被告黃浦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呂某、俞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黃浦某局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編號為黃規信息(2013)X-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對原告張某要求獲取的“黃浦區規劃管理局制作的黃規規〔2003〕X號文〈關于要求調整X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的請示〉”(以下簡稱:X號請示)的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答復:經審查,根據《信息條例》第二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原告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信息條例》所指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原告張某訴稱,原告根據《信息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獲取X號請示的信息,該X號請示為被告機關已經制作完成的文件,被告應當予以公開,且該請示的最終批復對規劃用地性質的調整影響到原告的權益,故被告所作告知書違法,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并要求被告向原告公開X號請示的政府信息。
被告黃浦某局辯稱,原告申請獲取的X號請示的信息屬于被告在日常工作中制作但處于討論、研究或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不屬于應公開的信息,且該請示已經形成最終的批復,批復與請示的內容不相一致,故被告參照國務院的工作意見作出的被訴告知書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獲取“黃浦區規劃管理局制作的黃規規〔2003〕X號文〈關于要求調整X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的請示〉”的信息。被告受理后,認為該X號請示屬于過程性信息,不屬于應予公開的信息范圍,且該請示已經由滬規區〔2004〕XX號文作出批復調整,遂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編號為黃規信息(2013)X-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內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黃規信息(2013)X-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及送達回證、滬規區〔2004〕XX號關于黃浦區要求調整X地塊規劃用地性質和相關規劃參數事項的復函,和《信息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可予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相應職權。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申請要求獲取的調整規劃用地性質請示的信息為過程性信息屬于不應公開的范圍之由,作出被訴告知書,其理由與法無悖。原告就X號文請示的最終批復中對規劃用地性質的調整影響其權益而提出的主張,不屬于本案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審理范疇。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洪 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錢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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