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216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8-12)
(2013)黃浦行初字第216號
原告張某。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上海市黃浦區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鄭某,男,上海市黃浦區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原告張某訴被告上海市黃浦區某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被告上海市黃浦區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6月6日,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作出黃房管公開復(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原告申請獲取的“黃浦區某管理局與黃浦區X地塊(西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務所的房屋征收服務費支付憑證。(注:房屋征收事務所的名稱為上海市黃浦某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政府信息,被告未制作,不存在。
原告訴稱:即使“黃浦區某管理局與黃浦區X地塊(西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務所的房屋征收服務費支付憑證。(注:房屋征收事務所的名稱為上海市黃浦某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政府信息是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由于支付房屋征收服務費的職責在于被告,其他機關也系代替被告支付,相關政府信息也應視為被告制作,應由被告負責公開,被告不予以公開,存在違法之處。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黃房管公開復(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責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復。
被告辯稱:原告申請獲取的為被告制作的相關政府信息,被告經檢索,未找到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遂認定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認定事實清楚。出于便民考慮,被告當庭告知原告本區其他行政機關支付相關服務費,這與本案并無關聯。綜上,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行政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內容為“黃浦區某管理局與黃浦區X地塊(西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務所的房屋征收服務費支付憑證。”。2013年5月20日,被告以原告的申請內容不明確為由,向原告發出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次日,被告發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原告答復期限延長至2013年6月12日。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提交了補正材料,將其申請補正為“黃浦區某管理局與黃浦區X地塊(西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務所的房屋征收服務費支付憑證。(注:房屋征收事務所的名稱為上海市黃浦某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被告經審查,認為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被告未制作過,遂認定其不存在。2013年6月6日,被告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作出黃房管公開復(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上述內容,并制作書面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送達原告。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補正申請告知書》、補正材料、《延期答復告知書》、情況說明二份、郵寄回執、《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證據和依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具有受理和處理政府信息各項申請的行政職權。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經過補正程序,并在經法定延長期限內作出,行政程序合法。被告經至相關部門進行檢索,未發現其制作過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遂認定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認定事實清楚,所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適用法律正確。原告對其主張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綜上,原告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復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偉
審 判 員 訾莉娜
人民陪審員 肖 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錢 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