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228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8-16)
(2013)黃浦行初字第228號
原告鄭某。
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張某,女,上海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顏某,女,上海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原告鄭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證據及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被告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張某、顏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某局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登記編號為2XX39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鄭某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鄭某訴稱: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是1952年四明銀行被撤銷前,解放后沿用的《里弄房客戶名》。被告答復不存在有誤,原告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登記編號為2XX39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
被告市某局辯稱:被告在其保存管理的檔案中進行查尋,因查尋未果,故答復原告不存在。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范正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鄭某于2013年3月23日向被告市某局申請獲取的信息名稱為“解放后四明銀行的《里弄房客戶名》”,具體特征描述為“被告履職中形成的解放后接管的四明銀行接收、沿用、通過接受地上建筑物方式制作經營管理房產的延安中路XX弄《里弄房客戶名》。該項文書是1952年底成立的公私合營銀行管理本地區房產之前的記載。”被告于同月25日出具收件回執,并在其保存的檔案資料中進行查尋,因查尋未果,故于同年4月1日作出登記編號為2XX39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不存在。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決定予以維持。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收件回執、查閱回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郵寄憑證,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其保存的檔案資料中進行查尋,盡到了謹慎審查和合理搜索的義務,因查尋未果,遂答復原告該信息不存在并無不當。原告要求確認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的訴請,因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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