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23號
——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13-8-8)
(2013)崇行初字第23號
原告顧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被告某縣公安局,住所地某縣某鎮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副所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縣公安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施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縣某鎮某村某號。
原告顧某某訴被告某縣公安局、第三人施某某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顧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顧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某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顧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顧某某減半負擔人民幣25元。
審 判 長 沈麗平
代理審判員 高秀梅
人民陪審員 龔學德
二O一三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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