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352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8-12)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35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談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錄春,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軍,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
上訴人談某某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3)閘行初字第7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錄春律師、張軍律師,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以下簡稱閘北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殷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閘北公安分局于2013年3月11日收到談某某落款時間為2013年3月8日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4項信息。同日,閘北公安分局作出滬公閘[2013]第00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及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告知談某某應于2013年3月25日前明確申請事項并應按照申請事項內容分別以申請表方式提出申請。當月14日,談某某向閘北公安分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閘北公安分局2011年度行政在編人員清單及附屬信息,具體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所在部門、擔任職務、行政級別、當年工資和福利。同日,閘北公安分局向談某某出具了滬公閘[2013]第003號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收件回執。2013年3月29日,閘北公安分局作出滬公閘[2013]第00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談某某其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該告知書于2013年4月1日郵寄談某某,談某某收悉后不服,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撤銷閘北公安分局作出的滬公閘[2013]第00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判令公開談某某申請的政府信息。
原審法院認為,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閘北公安分局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閘北公安分局在收到談某某的申請后,經審核通知談某某按一事一申請的要求進行補正,在收到談某某補正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并郵寄給談某某,閘北公安分局的執法程序合法。談某某申請公開的信息是閘北公安分局內部管理時形成,并非該局履行對外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的信息,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范疇。閘北公安分局據此作出的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談某某要求法院判決撤銷閘北公安分局作出的答復并判令該局公開其申請事項之訴請,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談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談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談某某上訴稱:上訴人以一份申請提出要求公開四項內容,被上訴人強制要求上訴人分為四項申請并分別答復,無法律依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內容雖系被上訴人在內部管理過程中形成,但屬于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的范疇,且《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政府信息并未區分內部管理與外部管理,故仍屬于應當公開的信息,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閘北公安分局辯稱:被上訴人系根據政府信息公開“一事一申請”的原則要求上訴人將其申請公開的四項內容分別填寫申請表,上訴人亦據此分別填寫,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各項申請分別作出答復并無不當;本案中,上訴人申請公開的內容系被上訴人內部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信息,并非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被上訴人答復依法有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被上訴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及郵寄憑證、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收件回執、滬公閘[2013]第003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及郵寄憑證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具有受理并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權。被上訴人2013年3月11日收到上訴人談某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要求談某某按照一項申請內容填寫一張申請表的形式予以補正,并在談某某2013年3月14日按要求重新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于同年3月29日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執法程序合法。上訴人申請公開閘北公安分局2011年度行政在編人員清單及附屬信息,具體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學歷、所在部門、擔任職務、行政級別、當年工資和福利,上述申請內容系被上訴人內部人事管理的相關材料,并非被上訴人在履職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被上訴人據此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復內容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談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二○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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