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7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8-9)
(2013)浦行初字第173號
原告張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號。
法定代表人孫曉明。
委托代理人陳蘇蘇。
委托代理人繆莉。
原告張某某因要求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浦東衛計委)履行法定職責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7月17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陳蘇蘇、繆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其因為手術致殘不能結婚生育,也未領養子女,現年滿60周歲,故2013年5月28日其向被告郵寄了申請書,要求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補助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萬元。被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其作出書面答復,以原告婚姻狀態為未婚為由認為其不符合申領婚后無子女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的相關條件。被告的答復是對《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的錯誤理解,將“有婚”的規定套加到“未婚”的情形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書面答復,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支付原告計劃生育獎勵補助1萬元。
原告提供以下證據材料以證明其主張:1、《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二)項;2、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3、證明;4、長海醫院排糞造影報告單,證明原告生育功能有損害,導致無法生育。
被告浦東衛計委辯稱,2013年5月28日,原告至其下屬的事業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計生中心)遞交書面材料,要求按照《若干規定》獲得1萬元補助。2013年5月29日,計生中心向原告戶籍所在地上鋼新村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調查了解情況,原告婚姻狀態為未婚,不符合《若干規定》第九條婚后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即對申請年老退休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人員明確規定了婚姻條件,必須在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計生中心遂于2013年5月31日向原告作出書面答復并郵寄送達,告知原告由于婚姻狀況為未婚,其不符合申領婚后無子女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的相關條件。對于計生中心所作有關計劃生育工作指導及管理的行政行為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被告依法作出答復,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被告提供以下證據、依據以證明其主張:1、《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條、《關于未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申領年老退休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實施意見》,證明被告具有處理原告申請內容的法定職責;2、原告的申請書,證明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提出申請;3、《關于張某某個人的調查情況》,證明經過向原告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進行調查,原告未婚,未生育和收養過子女;4、2013年5月31日的書面答復及國內掛號信函收據,證明被告下屬的計生中心向原告作出書面答復,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5、《若干規定》第九條,證明被告適用法律正確。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3無異議;對證據4認為與本案無關。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4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5認為被告對法律規范的理解錯誤。
本院對證據作如下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1-3具有真實性,證據4不具有關聯性。被告提供的各項證據符合證據“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原告張某某至被告下屬的計生中心提交了書面申請,以其年滿60周歲、未婚、未生育及收養子女為由,要求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補助1萬元。被告接申請后,于次日向原告戶籍所在地上鋼新村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調查了解原告婚姻、生育相關情況。經調查核實,原告申請中自述情況真實。計生中心遂在2013年5月31日向原告作出書面答復并郵寄送達,告知根據《若干規定》第九條(婚后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原告的婚姻狀態為未婚,不符合申領婚后無子女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的相關條件。原告不服該書面答復,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書面答復,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支付原告計劃生育獎勵補助1萬元。
另查明,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時所列被告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年7月3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機構編制委員會作出滬浦編[2013]71號《關于浦東新區衛生局(浦東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及職能調整的通知》,決定上海市浦東新區衛生局(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上海市浦東新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浦東衛計委下屬事業單位計生中心暫未更名。經釋明,原告當庭將被告調整為浦東衛計委。
本院認為,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告下屬的計生中心遞交書面申請,明確要求被告按照《若干規定》補助1萬元,可視作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職責的申請。《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條規定: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因此,對于原告申請的內容,被告具有處理的行政職責。
本案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原告張某某年滿60周歲、未婚、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雙方主要爭議圍繞對《若干規定》第九條條文的不同理解。該條系對婚后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條文規定:“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后,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10000元。(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可見,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的先決條件之一是在20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而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就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和未參加社會保險人員的申領方式進行了區別規定。第(二)項中“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應理解為“未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而非原告所認為的“未婚”人員。因此,原告對上述條文的理解有誤,被告依據上述條文作出原告不符合申領婚后無子女年老時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的相關條件的判斷正確。在此基礎上,被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原告作出書面答復,告知上述內容,并郵寄送達原告,并無不當。現原告訴請撤銷該答復,并要求被告履行職責,支付原告計劃生育獎勵補助1萬元,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已預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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