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898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10-9)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898號
原告周某某,男,1933年某某月26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街道某某某某路某某號4單元5-2,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蔣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龍某某,男,1964年某某月6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7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龍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某某某、人民陪審員某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0年2月9日,被告龍某某向原告之妻李某某借款18300元,2000年7月20日借款30000元,2003年5月26日借款19000元,原告之妻李某某于2006年3月31日去世。2006年4月4日,被告了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諾在2011年底前還清所有借款,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67300元及利息。
被告龍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出書面辯稱,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龍某某向原告周某某之妻李某某出具借條,分別于2000年2月9日向原告之妻李某某借款18300元,2000年7月20日向原告之妻李某某借款30000元,2003年5月26日向原告之妻李某某借款19000元,以上借款共計67300元。2006年4月4日,被告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諾在2011年底前還清所有借款。原告之妻李某某于2006年3月31日去世,2013年7月19日梁平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協議確認被繼承人李某某的遺產(包括債權)歸周某某繼承和享有。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673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還款計劃書、龍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2013)梁法民初字第02084號民事調解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周某某提供了被告龍某某向原告之妻李某某出具的借條,及被告龍某某出具的還款計劃書等證據足以證明原告之妻李某某與被告龍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現因為原告周某某之妻李某某已死亡,2013年7月19日梁平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協議確認被繼承人李某某的遺產(包括債權)歸周某某繼承和享有,所以原告周某某享有該債權。被告龍某某沒有按照還款計劃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償還借款義務,原告周某某作為債權人,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的案件的若干規定,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該借款逾期利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一百零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龍某某償還原告周某某借款673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從2012年1月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時付清。
如果被告龍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83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某某
代理審判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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