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2076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8-28)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2076號
原告彭某某,女,1986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四川省某某縣人,住四川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堂某某組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鐘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莫某某,男,1987年某某月13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9組10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訴被告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代理審判員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3年3月在福州務工時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13年5月3日在梁平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婚后由于雙方價值觀、生活習慣不同,常為瑣事發生糾紛,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在福州務工時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13年5月3日在梁平縣婚姻登記中心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在福州共同居住生活,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于2013年7月分居至今。婚后無共同財產、債權債務,未生育子女。現原告以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為由,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一致陳述、原告提供的結婚證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雖偶爾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但未導致其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彭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某某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