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1916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7-17)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1916號
原告汪某某,女,1929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5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譚某某,重慶市某某縣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1952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5組6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某與被告高某某贍養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其丈夫高某某婚后共生育了長子高某某、二兒高某某、三兒高某某,長女高某某、二女高某某、三女高某某,由于原告年歲已高,身體多病,癱瘓在床,生活無著落,被告從未盡贍養義務,請求判決由被告每月給付贍養費800元,或者與其他五個子女一樣輪流贍養原告六天,并負擔贍養期間的一切費用。
被告高某某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汪某某與其丈夫高仁貴婚后共生育了長子高某某、二兒高某某、三兒高某某,長女高某某、二女高某某、三女高某某,由于原告汪某某現身體多病,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現除被告高某某沒有履行贍養義務外,其余五個子女均已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輪流贍養原告汪某某六天,并從2013年6月28日起開始履行,故原告訴來本院要求判決由被告每月給付贍養費800元,或者與其他五個子女一樣輪流贍養原告六天,并負擔贍養期間的一切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汪某某年老身體多病,癱瘓在床,無勞動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被告高某某作為原告汪某某的親生子女,依照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為此,被告高某某作為原告汪某某的親生子女,應當履行贍養和扶助原告的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從2013年7月22日起,由被告高某某與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五人一樣,每月輪流贍養原告汪某某六天,原告汪某某的生活費、護理費等費用,由贍養人承擔,以此類推。
二、在被告高某某輪流贍養的六天時間內,與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五人一樣,必須按時到位,盡職盡責贍養老人,否則在贍養期間造成的損失由該贍養人承擔。
三、在被告高某某輪流贍養的六天時間內,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由被告高某某與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五人一起,以票據為準各承擔六分之一。
四、如果被告高某某不履行每月輪流贍養原告汪某某的義務,則由被告高某某每月給付原告汪某某贍養、護理費800元。
如果被告高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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