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賠初字第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6)
(2013)浦行賠初字第1號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張宇祥。
委托代理人閔慧紅。
委托代理人殷畹秋。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場鎮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單宇馳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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