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2640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3-9-23)
徐 州 市 泉 山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泉民初字第2640號
原告徐州××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袁×,江蘇彭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聶××,江蘇彭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袁×
原告徐州××置業有限公司(××公司)訴被告王×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黃景獨任審判,于2013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公司訴稱,2011年9月27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王×購買原告××公司開發的徐州“××景園”項目第5幢樓1單元103號商鋪。合同價款為866544元,付款方式為“買受人應于2011年9月27日首期支付購房款436544元,其余款430000元,于2011年10月18日前以向銀行貸款方式付清。”合同簽訂后,被告王×支付首付款436554元,余款430000元一直未付。依據合同第七條約定,買受人逾期超過90日未付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按累計應付款的3%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原告××公司已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F請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被告王×支付原告××公司違約金430000元*3%=12900元。3、訴訟費由被告王×承擔。
被告王×辯稱,合同簽訂后,被告王×積極準備貸款,但發現涉案商鋪前面蓋了好多平房沒有拆除,原告的工作人員承諾該平房很快就拆除,讓被告王×盡快將尾款付清,被告王×明確告訴原告××公司工作人員如果拆除前面的平房就會順利付款,如果不能拆除會影響商鋪的正常使用,其堅決要求退房。后被告王×于2012年1、2月份左右寫了一份退房申請給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員,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員讓被告王×等著審批,結果就等到現在。現在商鋪前面的舊平房不但沒有拆反而翻新成新房,影響了商鋪的使用,現被告王×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原告××公司與被告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王×購買原告××公司開發的位于泉山區××景園小區第5幢1單元103號商鋪?們r款為866544元,被告王×應于2011年9月27日首期支付購房款436544元,余款430000元應于2011年10月18日前以銀行借款方式付清。被告王×于2011年9月27日向原告××公司支付購房款436544元,后未再支付余款430000元。被告王×于2012年8月24日向原告××公司書面提交銷售退房審批表,在客戶確認一欄中顯示退房原因為“按揭辦不下來”,后原告××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告王×發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書。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原告提供的商品房銷售合同、購房發票、銷售退房審批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公司要求被告王×支付購房違約金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原告××公司主張被告王×違反商品房銷售合同,未按約定支付購房余款430000元,已經構成違約。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第七條規定,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余款,逾期超過90日后,原告××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被告王×應按累計應付款即430000元的3%向原告××公司支付違約金,并提供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售房發票、銷售退房審批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同意解除合同,但抗辯原告××公司銷售人員在銷售該商鋪時,曾就該商鋪前平房的拆除問題作出承諾,原告××公司會將商鋪前的平房予以拆除,現在平房未拆除應是原告××公司違約,所以被告王×不應當承擔違約金,但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對其抗辯本院不予采納。被告王×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公司購房違約金。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州××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王×于2011年9月27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王×支付原告徐州××置業有限公司購房違約金12900元。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黃 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見習書記員 張 蕊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