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0953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3-5-28)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泉民初字第0953號
原告鞏某某
被告張某某
原告鞏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關林獨任審理,于2012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鞏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9月10日登記結婚,婚前原告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結婚。婚后2月被告即因盜竊犯罪被判處8年6個月有期徒刑,現在江蘇省洪澤湖監獄服刑。原告認為,雙方缺乏感情基礎,被告現長期服刑,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
被告張某某辯稱,被告與原告還有感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鞏某某、被告張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2010年11月被告張某某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法院判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2011年11月11日被告張某某被送至江蘇省洪澤湖監獄服刑。
2012年10月8日原告鞏某某以訴稱理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被告張某某則以辯稱理由答辯不同意離婚。經調解無效。
本院認為,原告鞏某某要求離婚,被告張某某不同意離婚,那么準予或不準予原被告離婚應以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原被告登記結婚后僅2個月,被告張某某即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該事實嚴重傷害了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應視為已確已破裂。因此對于原告鞏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準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鞏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林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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