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0461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3-7-16)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泉民初字第0461號
原告張某
被告厲某某
原告張某訴被告厲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關林獨任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2010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用期一個月。期滿后被告沒有償還借款,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00元。
被告厲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11日被告厲某某向原告張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張某現金人民幣伍萬元,用期一個月,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還清。”后被告厲某某沒有償還借款,原告張某遂于2012年7月24日以訴稱理由訴至本院,被告厲某某未答辯。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厲某某向原告張某出具的借條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厲某某向原告張某借款5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被告厲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應向原告張某償還借款。被告厲某某未能按期償還原告張某借款,其還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厲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50000元。
二、被告厲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利息8000元。
案件受理費1100元,公告費560元,合計1660元,由被告厲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隨案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關 林
代理審判員 丁 賀
人民陪審員 李運華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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