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491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3-5-24)
徐 州 市 泉 山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泉民初字第1491號
原告馬xx,女。
被告劉xx,女。
委托代理人張xx,江蘇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xx訴被告劉xx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魏道升獨任審判,于2013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被告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x訴稱,2012年12月21日,原告應朋友要求往一張農行信用卡(卡號6228360046964640,卡主劉xx)轉存10000元,不料被告劉xx直接將卡銷戶,導致原告損失。原告認為,被告劉xx卡中存入的10000元歸原告所有,被告劉xx的行為屬不當得利。雙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劉xx返還不當得利款1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xx辯稱,一,原告應承擔證明被告劉xx屬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將10000元款項匯入被告劉xx的帳戶,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給付對象錯誤或給付金額錯誤。故原告應承擔給付錯誤或給付義務不存在的舉證責任。二,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被告劉xx得到該款是有合法根據的,不構成不當得利。事實情況是楊x、張x軍于2012年5月6日將被告劉xx的信用卡借走,并從銀行支取10000元現金,同時有張x軍向被告劉xx出具借條一份,張x軍、楊x和被告劉xx之間是合法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在訴狀中稱是應朋友要求,實際上是應楊x和張x軍的要求向被告劉xx的卡中存入110000元。原告明知是被告劉xx的帳戶,而匯入特定的款項,只是履行了與楊x、張x軍的約定,否則,不會無緣無故向被告劉xx的帳戶里存錢。所以,被告劉xx不構成不當得利。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案外人張x軍曾出面向被告劉xx借用賬號為6228360046964640的中國農業銀行金穗攜程卡一張,并從該卡透支10000元使用。2012年5月6日,張x軍向被告劉金云出具了《借條》一份,其內容為:今借到劉xx現金10000元使用。
張x軍后因經濟原因無法及時將所借用被告劉xx上述信用卡中所透支的10000元還上,遂委托案外人楊x找人幫其“養卡”,即將所借用被告劉xx上述信用卡的透支款還上一定時間后再采用透支的方式取回相應的款項。后楊x即找到原告馬xx,將張x軍借用被告劉xx信用卡透支10000元未能還上的事實告知原告馬xx,并向原告馬xx提出所謂幫助“養卡”的請求。
應楊x“養卡”的請求,2012年12月21日,原告馬xx從自己賬號為6228480453672596013的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向被告劉xx賬號為6228360046964640的中國農業銀行金穗攜程卡轉支10000元,還上了張x軍所透支的10000元。
被告劉xx得知其借給張x軍的上述信用卡中透支款10000元已被還上后,基于對張x軍今后還款能力的擔心,即先辦理鎖卡,后向中國農業銀行辦理了銷卡事宜,導致原告馬xx無法再從被告劉xx的上述信用卡通過透支的方式取回10000元。
2013年4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馬xx的起訴,原告馬xx訴請由被告劉xx及楊x、張x軍向其返還不當得利款10000元。后原告馬xx自行撤回對楊x、張x軍的起訴。被告劉xx則以辯稱理由予以反駁。經調解無效。
在本案審理中,原告馬xx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舉證有楊x書寫的《事情經過》一份,其內容為:當時張x軍向劉xx借款10000元整(農行信用卡)用于生產周轉。因貨壓著暫時沒賣出去,所以還不上劉xx的10000元(農行信用卡)。張x軍和劉xx協商好,只要不讓她的信用卡失信,就繼續接著用,每月及時把300元的利息付清(替還之前還付她600元利息)。因此,張x軍委托我找人幫她養卡,保證不失信。我找到馬xx幫忙墊還。結果她把錢還上了,劉xx手機有信息,看錢到帳后,她迅速到銀行把卡銷了。這個錢,她應該知道不是張x軍還她的卡錢。結果還把卡給銷了,我也很生氣。這幫忙,幫的把馬xx的錢給做里面了。劉xx和張x軍是借貸關系,和我、馬xx又沒有借貸關系,更何況和馬xx根本就不認識。劉xx應該找張x軍追討借款,不應當拿別人的錢。楊x后在本院的詢問筆錄中所陳述事實與其所寫上述《事情經過》內容基本一致。經質證,被告劉xx認為:楊x應出庭作證,且當時是張x軍與楊x一起找被告劉xx借的款,而被告劉xx并不知道“養卡”的情況。
原告馬xx還舉證有張x軍于2012年12月28日書寫的《當事人自述材料》一份,其內容為:我借劉xx的10000元透資卡用于資金周轉,委托楊x找馬xx代養卡,還上數目后劉xx上銀行銷了卡,此款是馬xx還的。經質證,被告劉xx認為:張x軍應出庭作證,被告劉xx并不知道養卡的事情存在,一直認為系張x軍在使用其信用卡。
本院認為,原告馬xx系應案外人楊x所謂幫助養卡的請求,向被告劉xx借給案外人張x軍使用的賬號為6228360046964640的中國農業銀行金穗攜程卡轉支10000元,以還上此前張x軍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的10000元,且楊x已事先告知原告馬xx關于張x軍借用被告劉xx的上述信用卡透支10000元未能還上的事實,因此,原告馬xx向上述信用卡還款10000元,是應其楊x所請求的真實意思表示。最終發生糾紛的原因是被告劉xx基于對張x軍今后還款能力的擔心而向中國農業銀行辦理了銷卡事宜,導致原告馬xx無法行使楊x請求時所承諾的“養卡”還款后再提款的權利,即無法再從被告劉xx的上述信用卡通過透支的方式取回所轉支的10000元。基于將上述信用卡借給張x軍透支使用而與張x軍之間所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劉xx在張x軍委托楊x找原告馬xx代“養卡”還款后辦理銷卡事宜并不直接構成不當得利,原告馬xx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根據相關事實向楊x或楊x的委托人張x軍主張權利。原告馬xx訴請被告劉xx返還不當得利款10000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馬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馬xx負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魏道升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見習書記員 程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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