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403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3-6-4)
徐 州 市 泉 山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泉民初字第1403號
原告左x,女。
委托代理人倪xx,江蘇xx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江蘇xx大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男。
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錢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女。
原告左x訴被告王x、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財險徐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左x及其委托代理人倪xx、李x、被告王x、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左x訴稱,2010年4月21日,被告駕駛蘇C10C52號車輛在徐州市西安北路事業小區門前將原告撞傷,電動自行車撞壞。此事故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泉山大隊認定,被告王x負全部責任。后原告住院治療14天,出院后仍須門診隨診。原告遵循醫囑進行治療,但至今頭部仍尚感不適,還須治療。對此,被告王x已支付部分醫藥等費用,其車輛也在保險公司投保,但還有部分醫藥等費用未能給付。為此,暫要求已產生的部分費用,對繼續治療后期費用保留訴訟的權利。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給付醫療費7126.79元、誤工費10192元、營養費396元、護理費868元、伙食補助費252元、交通費300元。
被告王x辯稱, 交通事故屬實,同意在合理范圍內賠償。
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部分根據商業險合同進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12時20分左右,被告王x駕駛蘇C10C52號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徐州市西安北路事業小區門前,因操作不當,分別同由東向西騎自行車橫過道路的郭xx、由南向北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左x發生交通事故,致三車受損,郭xx、原告左x受傷。本次事故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泉山大隊處理,認定被告王x負事故全部責任,郭xx、原告左x無責任。
原告左x受傷后,即到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門診檢查并住院治療手續,其入院診斷為:鼻骨骨折、頭部外傷、多發軟組織挫傷。于2011年4月27日行“鼻骨骨折復位術、閉合性”。住院13天于2011年5月4日治愈出院。其出院診斷同入院診斷。其出院醫囑為:避免觸碰鼻部;門診隨診。出院后,原告左靜以頭痛、頭暈、嗅覺差、時有惡心、嘔吐等,多次去徐州市中心醫院門診檢查治療。原告左x為此支出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醫療費8655.80元,其中包括被告王x為原告左x預繳住院押金兩次計7000元,被告王x另向原告左靜農行信用卡中打入8000元用于醫療費使用。2011年5月4日出院后,原告左x又支出徐州市中心醫院門診醫療費合計10442.99元。
被告王x為其蘇C10C52號轎車在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三者險,其中機動車商業三者險限額為300000元,且為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10年4月月22日至2011年4月21日。
2013年3月,原告左x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王x、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賠償醫療費5328.45元、營養費396元、護理費868元、誤工費101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元、交通費300元。后原告左x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見訴稱)。被告王x、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則各以辯稱理由予以反駁。經調解無效。
本院認為,被告王x其蘇C10C52號轎車與原告左x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左x受傷,且經公安機關處理認定被告王x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事實清楚。由于被告王x已為發生事故時所駕駛的蘇C10C52號車在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及機動車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也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應首先由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x予以賠償。
原告左x主張醫療費7126.79元,用所發生的全部醫療費19098.79元(8655.80元+10442.99元)減去被告王x已支付醫療費15000元(7000元+8000元),其余原告左x實際支付的醫療費4098.79元本院予以支持。就已支付原告左x的醫療費15000元,被告王x可與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之間另行解決。原告左x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2日兩次在銅山縣福壽堂藥店開藥計768元,未舉證證實該醫療費支出與本次事故受傷的關聯性,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左x主張誤工費10192元,因其未提供就業的相關證據,按照江蘇省2012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為標準,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鼻骨骨折需手術治療的60日為限,本院酌定支持原告左x的誤工費4878.41元。原告左x主張營養費396元,按照每日15元計算住院13天,本院支持其營養費195元。原告左x主張護理費868元,參照徐州市同類護工每日收入50元的標準計算住院13天,本院支持其護理費650元。原告左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52元,按照每日18元計算住院13天,本院支持其住院伙食補助費234元。原告左x主張交通費300元,根據其出院、門診復查、處理事故交通費用所必須,本院酌定支持其交通費200元。
本院所支持原告左x的醫療費4098.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4元、營養費195元、誤工費4878.41元、護理費650元、交通費200元均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故應由被告xx財險徐州公司直接向原告左x賠償,被告王x不再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左x醫療費4098.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4元、營養費195元、誤工費4878.41元、護理費650元、交通費200元。
二、駁回原告左x對被告王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x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魏道升
二O一三年六月四日
見習書記員 程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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