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300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3-2-20)
徐 州 市 泉 山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泉民初字第300號
原告張x,女。
委托代理人鄧xx,徐州市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程者。
被告李xx,男。
原告張x訴被告李xx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魏道升獨任審判,于2013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及其委托代理人鄧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訴稱,2009年4月10日到2012年8月7日,被告李xx因資金緊張困難又簽訂了承諾書。到期后仍不還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xx給付120000元、利息12600元,合計1326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李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12日,被告李xx及妻子韓xx(借款方、甲方)與丁xx(出借方、乙方)之間簽訂《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李xx及妻子韓xx向丁xx借款120000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期限為2008年3月12日至2009年3月11日,年利率18%。同日,被告李xx及妻子韓xx向丁xx出具金額為120000元的《借款借據》一份。
2009年3月10日,被告李xx及妻子韓xx(借款人、甲方)與丁xx及丈夫李xx(出借人、乙方)之間簽訂《展期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將2008年3月12日的借款120000元展期為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0日,雙方還在徐州市徐州公證處辦理了公證。
2009年4月10日,原債權人丁xx、李xx、新債權人張x(即本案原告)、債務人被告李xx、韓xx之間簽訂《債權轉讓告知書》一份,約定丁xx、李xx將其對被告李xx、韓xx的上述債權轉讓給原告張x,由被告李xx、韓xx今后向原告張x償還借款本金、利息。三方均在該《債權轉讓告知書》簽字認可。
后韓xx死亡。2012年2月28日,被告李xx向原告張x出具《承諾書》一份,內容為:原丁xx向張x轉讓的債權120000元,債權已到期,因本人一直未能償還張x欠款,現承諾三個月之內還清欠款及利息。后原告張x向被告李xx要求還款未果。
以上事實,有原告張x舉證的相應《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展期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告知書》、《承諾書》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2013年1月,本院受理原告張x的起訴,其要求被告李xx給付120000元、利息12600元(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間)。被告李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
在本案審理中,本院依法將本案立案案由民間借貸糾紛變更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原告張x在庭審中自認已收到丁xx代付的上述借款至2011年底的利息,同時還收到被告李xx親屬韓x在2012年5月至7月間代付的利息計4000元。原告張x同意從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間的應付利息12600元中扣除韓x代付的上述利息4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張x要求被告李xx償還原債權人丁xx、李xx轉讓的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其舉證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張x主張上述借款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間的利息應為12600元,其計算符合借款時的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鄢nx2012年5月至7月間代付的上述借款利息4000元,被告李xx仍應向原告張x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間的利息8600元。被告李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李xx向原告張x償還借款120000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李xx向原告張x支付借款120000元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間的尚欠利息8600元。
案件受理費2820元、保全費1270元,合計4090元,由被告李xx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隨案款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魏 道 升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見習書記員 程 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