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0157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3-2-27)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泉民初字第0157號
原告王某某
被告劉某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關林獨任審理,于2013年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09年被告劉某某曾向原告借款20萬元,至2010年9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114000元,雙方約定年息為5%,還款日期為2010年12月11日。借款期滿后,被告沒有依約還款。原告催要數十次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1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3000元為本金按年息5%計算自2010年9月11日至還清之日)。
被告劉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11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王某某人民幣拾壹萬叁仟元,三個月內還款,如不還年息按5%計息。”同日被告劉某某還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王某某壹仟元整。”
2012年6月18日原告王某某以訴稱理由訴至本院,被告劉某某未答辯。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的欠條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14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被告劉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應向原告王某某償還借款。被告劉某某未能按期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其還應按約支付利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114000元。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以借款113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5%計算的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0元,減半收取1400元,財產保全費1120元,合計252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隨案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 林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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