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0034號
——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3-1-22)
徐 州 市 泉 山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泉民初字第0034號
原告王某,男。
被告徐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趙某。
原告王某訴被告徐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高娜獨任審判,于2013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徐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1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萬元,約定2012年X月X日歸還,月息為3%。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償還。現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本金XX萬元及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支付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法院判決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另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7日,被告徐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經營需要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XX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1年X月X日至2012年X月X日,借款利率為月息3%,每三個月給付一次利息。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7月7日至2011年10月7日共三個月的利息XXX元,再未還款,故原告以訴稱理由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條》及原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徐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借款XXXX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履行償還義務。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XXXX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超出法律保護的合法范圍,原告當庭將利率標準變更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中超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應予以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徐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XXXX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徐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支付原告王某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的借款利息。(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中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四倍利率的部分)
案件受理費4350元,減半收取2175元,由被告徐州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隨案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高 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曼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