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300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12-16)
(2013)浦行初字第300號
原告黃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許健。
原告黃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規(guī)劃行政命令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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