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41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4-2-25)
(2013)黃浦行初字第410號
原告鐘偉達。
原告朱克英。
原告鐘瑪麗。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駿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
委托代理人王應平。
委托代理人唐長發。
原告鐘偉達、朱克英、鐘瑪麗不服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遷裁決,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鐘偉達、朱克英、鐘瑪麗以已于拆遷人達成庭外和解,本案無繼續訴訟的必要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經審查,原告鐘偉達、朱克英、鐘瑪麗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鐘偉達、朱克英、鐘瑪麗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鐘偉達、朱克英、鐘瑪麗共同負擔。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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