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法刑初字第00301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13-12-5)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黔法刑初字第00301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XX,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于重慶市黔江區,土家族,小學文化,務農,住重慶市黔江區。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黔江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13)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遠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4日早上5時許,被告人張XX無證駕駛前輪制動失效的渝H3317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陳XX從張X家出發,向黃溪鎮興陽村3組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黃溪鎮興陽1組小地名“涼水井”路段時,車輛從道路左側駛出,翻下左側山溝里,致陳XX受傷,后陳XX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支持指控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及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XX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XX的右眼已創傷性失明。2013年7月3日晚,張XX在黔江區黃溪鎮茶山村一組張X家守夜,整晚未睡。7月4日早上5時許,無證駕駛前輪制動失效的渝H3317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著陳XX從張X家出發,向黃溪鎮興陽村2組方向行駛。大約5時30分,張XX駕車行駛至黃溪鎮興陽1組小地名“涼水井”處陡坡急彎路段,車輛從道路左側駛出,翻下左側山溝里,致摩托車乘坐人即被害人陳XX受傷,后陳XX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經重慶市黔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張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同時查明,案發后,被告人張XX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XX已經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7000元,其行為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并經庭審確認的下列證據在案佐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張XX的供述;證人張XX、張X、徐XX、吳XX、張XX的證言;機動車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疾病診斷證明;收條;諒解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到案經過;人口信息表。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疲勞、無證駕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張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張XX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張XX已經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37000元,其行為已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經查,張XX的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黃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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